无人打捞的沉船,竟成为海洋污染隐患……
时间:2023-08-02 11:21:09    来源:正义网

在渤海曹妃甸海域,有一艘沉没货船,多年无人问津,更是无人打捞。经群众举报后,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及时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并在确认责任主体后,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负责打捞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资料图)

今年7月3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群众举报,沉船4年无人打捞

“曹妃甸海域有个沉船,都4年了还没人打捞。”2020年7月,唐山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担心海水腐蚀会造成船舶漏油,污染海洋环境,影响涉案海域渔民捕捞作业及航行安全。

接到群众举报后,唐山市检察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据调查,2016年7月1日,该轮船从天津海域开往曹妃甸海域。同年7月2日抵达目的地进行装海砂作业,装砂结束起航后不久,船体开始下沉,船长决定弃船。随后,该轮船在曹妃甸东锚地北侧沉没,无人员伤亡。该船舶所有权人、经营人和管理公司均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

沉船当日,因有部分轻油泄漏,该轮船的所有权人与唐山某海洋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达成清污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沉没货船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当日及时将现场溢油清除完毕。2016年7月4日,曹妃甸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据了解,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原打算对沉船实施打捞,打捞作业范围包括沉船的整体打捞、沉船油污的预防和清理以及货物清理。因与周边海洋牧场发生纠纷,沉船打捞工作一直没有完成。其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催告无果。

“接到举报线索第二天,我们就组织人员到货船沉没的海域现场勘察。由于沉船附近水文情况复杂,一般船只担心搁浅不敢靠近,我们特地租用了一艘渔民小船。我们现场发现沉船的船尾触底,船头在涨潮时仍高于海面近2米。”唐山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韩伟介绍,海底地势起伏较大,是造成该货船沉没的主要原因,且沉船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唐山市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深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了解沉船情况,调取货船自沉的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沉船事故发生至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既未积极消除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也未恢复相关海域原状。”韩伟介绍,根据船员询问笔录描述,沉船中仍有部分轻油、备用机油,一旦泄漏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沉船还可能对其他船舶航行造成风险,也会持续对沉没处海床产生破坏,可能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15日,唐山市检察院经请示河北省检察院后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0月,该院依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唐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该院检察听证室远程出庭。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派员出庭

“渤海是半封闭海域,自净能力比较差,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涉案散货沉船所在位置为曹妃甸东锚地北侧,属渤海海域,临近海洋牧场,一旦沉船内油料泄漏,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打捞沉船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十分迫切。”韩伟说。

据介绍,由于当时国内鲜少有提起海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为此,办案组重点对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两个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作了研究,并向从事海洋环境工程领域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研究后提出,沉船内储油、输油设备及携带的轻油、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建议尽早打捞沉船,消除污染隐患。

2022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2022年11月15日,天津海事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此案。唐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请求判令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及时打捞沉船,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大量证据,证实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怠于打捞散货沉船行为造成沉船周边海域存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大风险;并现场邀请专家出庭,陈述专家意见。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后,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提出唐山市检察院不具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引述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辩驳。经过法庭辩论,法院确认唐山市检察院依法具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资格。

二审维持原判

法庭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打捞沉船的责任。检察机关出示大量证据显示:沉船中至今仍有大量残油,且这些残油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属于可能危害海洋生态环境的危险废物,存在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也给周边海域渔船航行和渔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沉船长期未打捞,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曹妃甸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航行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依法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法庭辩论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打捞沉船的责任。

2022年12月16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该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

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

唐山市检察院按照被告上诉状所主张内容,精心制作了答辩意见,层报河北省检察院同意后提交法院。在认真梳理一审证据的同时,检察官再次查看沉船现场,确认沉船现状,发现沉船现状和一审起诉时一致。

今年7月2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分别派员出庭。经庭审,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肖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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